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了危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其行为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且每个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两个工人一起故意伤害他人,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危险行为则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共同故意,但其行为具有危险性,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若其中一人或数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甲、乙两人分别在公共场所扔球,甲的球击中乙,乙受伤,甲和乙可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需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后者则仅需危险行为具有关联性,且行为人实施了具体危害行为。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