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国家设立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证明机构,其性质可从以下方面明确:1. 法律定位为国家证明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2. 设立主体为司法行政部门,体现国家公共属性。《公证法》第七条明确,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3. 运行遵循非营利性原则,强调公共服务职能。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收取费用,但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所得收入用于公证事业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4. 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能以自身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与当事人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其出具的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负责。5. 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确保依法履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的设立、业务开展、收费等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公证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