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自然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以有资质的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可认定为挂靠。
2、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项目部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但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无产权联系的,可能构成挂靠关系。
3、挂靠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挂靠行为无效。
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1、若自然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以有资质的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可认定为挂靠。
2、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项目部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但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无产权联系的,可能构成挂靠关系。
3、挂靠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挂靠行为无效。
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