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依据《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分级标准》制定,主要分为视力、听力、肢体、言语、智力、精神、躯体化障碍等类别。根据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级至六级,一级最严重,六级最轻。具体标准如下:
1. 视力障碍:分为一级(无视力)至六级(视力低于0.05)。 2. 听力障碍:分为一级(无法交流)至六级(可交流)。 3. 肢体障碍:分为一级(完全丧失运动功能)至六级(部分丧失)。 4. 言语障碍:分为一级(无法言语)至六级(可言语)。 5. 智力障碍:分为一级(完全不能独立生活)至六级(可独立生活)。 6. 精神障碍:分为一级(严重精神障碍)至六级(轻度精神障碍)。 7. 躯体化障碍:分为一级(严重功能障碍)至六级(轻度功能障碍)。
根据《残疾人分级标准》,不同等级的残疾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