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的权利:
1、仓储费用请求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3、留置权;
4、提存权。
保管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保管人的权利:
1、仓储费用请求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3、留置权;
4、提存权。
保管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