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性自由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
一、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
在夫妻关系中,性作为一种主体的权利,越来越在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中凸现出来。
然而,性义务并不昭示着妻子性权利尤其性自由的丧失,婚内强迫性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在非法同居期间内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是毋庸质疑的;
如果属于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违反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定强奸罪不能一概而论。
(一)不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一方面,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很和睦,没有法定离婚理由的,男方违背了女方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下就不应以强奸罪对男方定罪处罚。
因为夫妻性关系是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础上的,虽说女方不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从女方主观意思上并没有强烈的反抗意识,而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只是有些半推半就的表示,并没有违背女方意志。
男方为了克服女方这种半推半就的意思表示而使用了暴力方法,这只能说是违反性道德的一种体现,不构成强奸罪。
(二)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婚内的强制性行为,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来说的话,完全可以定强奸罪,因为《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中,并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者夫妻这间的强制性行为不以本罪论处等等但书的例外规定。
因此,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的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可以定强奸罪的。
在结婚状态之下,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认定构成强奸罪:
1、长期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妻子,对妻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有伤情证明和证人证言的;
2、出于报复、贪图钱财等目的,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
3、虽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离婚后强制发生性行为的;
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有分居协议或证人证言的。
(三)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
婚内强奸行为带有暴力性质,情节比较严重的,可能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
另外,对于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论处的犯罪人,在立案和量刑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其身份的特殊性:
立案时期,原则上以自诉为主,如果因受到胁迫而不敢自诉的情况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
而对于量刑,也应充分考虑到其作为丈夫的身份,其次也充分考虑其作为被害人的妻子的意见。
二、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是指在违背妇女愿意的情况下,实施暴力、威胁、强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一)犯罪对象:
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
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二)行为方式: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包括:
1.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
2.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3.其他手段如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
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
(三)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
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四)犯罪主体:
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三、婚内强奸与强奸罪的联系和区别
婚内强奸行为与刑法中的强奸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联系
1.两行为的主体均为达到一定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2.受害人均为女性。
3.两种行为都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的。
(二)区别
1.我国民法典规定,男性在22周岁以上,女性在20周岁以上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
所以,这就要求婚内强奸中男性应该是22周岁才构成行为主体,而受害者也必须是年满20周岁;
而强奸罪中的行为主体只需年满14周岁即可。
2.婚内强奸的行为主体与受害人之间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强奸罪并没有这项要求,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3.由于婚内强奸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性行为的隐蔽性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而强奸罪收集证据往往相对要容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