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不得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均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不得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均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