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集体所有,其权利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证证载土地用途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非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自行出让。
土地使用证的权利范围受限,仅能用于农业或符合土地管理规定的用途。权利人需依法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买卖或转让。
引用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集体所有,其权利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证证载土地用途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非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自行出让。
土地使用证的权利范围受限,仅能用于农业或符合土地管理规定的用途。权利人需依法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买卖或转让。
引用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