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法官、书记员、审判员、陪审员等参与审理案件时的回避情形,以确保诉讼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如果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自行回避。此外,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审判员、陪审员回避。若法院认为回避理由成立,应当解除其参与本案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裁判标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