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回避需的证据: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