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定主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根据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具体管辖规定如下:
1. **一般管辖**: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 **特殊情形**:如涉及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可向省级或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上述管辖规定得以实施。
引用条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