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中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和犯罪构成的复杂性。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且各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方法与结果的关系,如走私罪与偷渡罪。吸收犯则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后又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两者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整体性,如抢劫罪与盗窃罪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连续性。
牵连犯一般要求行为人有意识地将多个犯罪行为结合实施,而吸收犯则是在一个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又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后者被前者吸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牵连犯构成犯罪的,以数罪论处;吸收犯则构成一罪。
引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