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清算职责,导致公司混乱,股东可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 若清算义务人存在恶意逃避或严重过失,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163条,对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员可处以罚款或拘役。 3. 企业未完成清算程序,可能被责令停止营业,根据《公司法》第191条,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理。
引用法律条款:《公司法》第185条、第191条,《刑法》第163条。
1.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清算职责,导致公司混乱,股东可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 若清算义务人存在恶意逃避或严重过失,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163条,对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员可处以罚款或拘役。 3. 企业未完成清算程序,可能被责令停止营业,根据《公司法》第191条,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理。
引用法律条款:《公司法》第185条、第191条,《刑法》第1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