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方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预先拟定、并广泛用于重复签订的条款。其特征包括:①条款内容具有广泛适用性,通常适用于多个交易;②条款内容由提供方单方拟定,缺乏充分协商;③条款内容需明确、具体,便于执行;④条款对相对方具有强制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应当以显着方式提示对方,并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条款内容。若提供方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条款可能无效或可撤销。
以上内容基于《民法典》相关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方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预先拟定、并广泛用于重复签订的条款。其特征包括:①条款内容具有广泛适用性,通常适用于多个交易;②条款内容由提供方单方拟定,缺乏充分协商;③条款内容需明确、具体,便于执行;④条款对相对方具有强制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应当以显着方式提示对方,并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条款内容。若提供方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条款可能无效或可撤销。
以上内容基于《民法典》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