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通动产请求返还原物的法律依据在于《民法典》第340条,该条明确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若动产物权被非法占有,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2. 根据《民法典》第341条,占有动产的人应返还该动产,若拒不返还,占有人可请求赔偿损失。若存在侵害行为,权利人可依据该条款主张返还原物及赔偿。
3. 若动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第342条,请求法院判决返还。法院应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规: 《民法典》第340条、第341条、第34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