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能进行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审计不得对无效合同进行审查或评估。 2. 效力待定合同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处理的,视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此类合同在期限届满后视为有效。 3. 合同无效或效力未定情况下,其内容不得作为审计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无效合同的条款不得作为审计对象。
以上内容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具体以实际司法判例为准。
1.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能进行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审计不得对无效合同进行审查或评估。 2. 效力待定合同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处理的,视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此类合同在期限届满后视为有效。 3. 合同无效或效力未定情况下,其内容不得作为审计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无效合同的条款不得作为审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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