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货车报废年限如下:
(1)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2)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
(3)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
(4)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
(5)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6)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7)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
车辆报废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解体后七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4、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出具注销证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