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嫖被骗不属于嫖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嫖娼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性服务并收取财物的行为。招嫖被骗是指他人主动请求性服务,但被欺骗或胁迫,不属于违法行为。
2. 若一方主动提出性服务并收取财物,才构成嫖娼。若因被欺骗或胁迫而提供性服务,不构成嫖娼。
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组织、强迫、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罚款;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招嫖被骗不等于嫖娼,性质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