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据实结算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1.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验收结果支付价款,为据实结算提供了基本法理支撑。2.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强调了合同履行中结算的规范性。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严格按约定方式和程序进行竣工结算,确保结算真实准确。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按施工中签证等证据确认,保障了结算依据的真实性。 引用法律法规条款:《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筑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