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的核减通常不被允许。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术语解释》(GF-2017-0201)第12.1条,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的增减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未经同意不得改变总价。若因不可抗力或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处理办法。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因此,总价包干合同一般不允许单方面核减工程量。引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术语解释》第12.1条。
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的核减通常不被允许。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术语解释》(GF-2017-0201)第12.1条,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的增减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未经同意不得改变总价。若因不可抗力或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处理办法。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因此,总价包干合同一般不允许单方面核减工程量。引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术语解释》第1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