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不允许通过民政局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4.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
5.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