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有哪些

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如下:

1.内容上的规范: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2.形式要求: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3.合法有效的规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4.存档要求: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分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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