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终止探望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的。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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