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通常为**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所在单位支付的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实发工资是指实际发放的金额,但其与应发工资可能存在差异,如扣缴税款、补贴扣减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应发工资减去法定扣除项目后的金额。因此,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以应发工资为准,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