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
(0)
普法专栏的头像普法专栏
上一篇 2026年3月6日 上午2:53
下一篇 2026年3月6日 上午2:5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