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怀孕的罪犯不会被判处死刑。
死刑的适用对象是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那些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情况并不要求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并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死刑:
1.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 审判时处于怀孕状态的妇女;
3. 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采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当执行死刑的命令下达后,如果发现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止执行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其作出裁定:
1.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存在错误;
2. 在执行前罪犯揭示了重大犯罪事实或具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
3. 罪犯处于怀孕状态。
关于上述情形的注意事项包括:
1. 若停止执行的原因(第1项、第2项)消失后,需再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 因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通常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
3. 若因罪犯怀孕而停止执行死刑,即使在之后生产完毕,也不会再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