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要求签名人具有辨认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以电子形式完成。 2. 签名需确保可识别性,如使用数字证书或特定软件生成的签名。 3. 签名内容应与所签文件一致,且不得擅自更改。 4. 电子签名须有存储方式,确保可追溯性。 5. 违反上述原则的电子签名可能被认定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第489条。
1. 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要求签名人具有辨认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以电子形式完成。 2. 签名需确保可识别性,如使用数字证书或特定软件生成的签名。 3. 签名内容应与所签文件一致,且不得擅自更改。 4. 电子签名须有存储方式,确保可追溯性。 5. 违反上述原则的电子签名可能被认定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第4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