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需结合其法律属性进行判断。实践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必要条件的合同,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实践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前提。因此,实践合同通常为双务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如履行债务、履行还款等。
但部分实践合同可能为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一方在具备条件时负有交付义务,另一方则无相应义务。此情形下,合同性质可能为单务合同。
综上,实践合同多数为双务合同,但部分情况下可为单务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引用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