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转移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5、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

我国《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
(0)
普法专栏的头像普法专栏
上一篇 2025年12月28日 下午3:06
下一篇 2025年12月28日 下午3:12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