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婚姻义务的履行。
第二、有利于保障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
第三、有效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建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婚姻义务的履行。
第二、有利于保障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
第三、有效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