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人全责怎么处理与赔偿

出交通事故我方全责的,需要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并对受害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分别进行赔偿的;对于车辆有保险的,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没有保险的,全部由全责方赔偿。

一、只有财产损失的理赔方法:

1、车辆有保险的: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没有保险的:

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由全责方个人承担。

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有: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1、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2、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3、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有人员伤亡的理赔方法:

1、如果有人员伤亡,第一时间拨打120或者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2、伤情严重或者无力支付医药费时,可以要求对方机动车司机及对方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

3、伤势医治结束后,先向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具体几级以鉴定结果为准,拿到鉴定报告后可以向司机或者保险公司理赔:

(1)车辆有保险的: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没有保险的: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由全责方个人承担。

4、赔偿项目包括电动车的维修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若是造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包括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等。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维修费: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走保险的理赔流程有:

1、及时报案: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报警,及时向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报案。

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调度其理赔人员查勘事故。对损坏的车辆和财产按规定核定损失金额。

3、递交索赔:确定事故责任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要提交的证明和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和材料包括:

(1)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确认理赔:投保人对车辆定损清单没有异议,即可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将相关凭证交给保险公司。

5、理赔付款:保险公司根据与索赔权益人商定的赔款支付方式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索赔权益人支付赔款,涉及第三者责任的理赔甚至可以被保险人授权直接将赔款转账至第三方。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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