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通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财产相互独立,合伙人个人债务可能影响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1. 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使其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相分离。 2. 若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各合伙人需共同偿还全部债务。 3. 合伙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否存在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的混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