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让探望子女怎麽办

对方不让探望子女的办法,有协商解决和起诉解决两种。

具体分析如下:

探望权是指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除非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被拒绝探望子女的办法:

1.对方不让探望子女的话,那么是可以直接找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要求行使探望权。

2.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探望权或者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院往往会以孩子利益为出发,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之后要求孩子的父母协助执行。

提出起诉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书以及下面几部分资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离婚协议书;

(3)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 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民事庭受案后,会给双方发传票,通知开庭时间。双方到庭后,先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对于拒不配合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把子女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子女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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