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5条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具体内容为: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累计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前 thirty days(即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该条款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经济补偿合理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