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计入服刑时间。
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如果在判决前被先行羁押,那么这段羁押的时间可以相应地折算为刑期。但值得注意的是,羁押并不包括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因此取保候审的时间并不具备折抵刑期的效力。然而,如果犯罪人在取保候审之前曾被拘留或逮捕,那么这段拘留或逮捕的时间是可以用来折抵刑期的。
一、关于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针对的是那些尚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法律允许他们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承诺随传随到。这样,他们就可以在不被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状态下接受调查。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二、《刑法》关于刑期折抵的具体规定:
1. 对于管制刑,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那么羁押一天可以折抵刑期二日。
2. 对于拘役刑,其刑期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3. 对于有期徒刑,其刑期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同样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
1. 犯罪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2. 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
3. 犯罪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
4.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人,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逮捕决定。
5. 检察机关对逮捕决定不批准后,需要复议或复核的情况。
6. 犯罪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
7.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需要复议或复核的情况。
四、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的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 在接受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与他人串供。
此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要求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赵荔律师收集整理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