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事由,即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合作出解散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1)公司合并时,必须由一个或多个公司解散。吸收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应解散,新设合并时,参加合并的各个公司都应当解散。
(2)公司分立时,情况有所不同。派出分立时,没有公司解散;新设分立时,原公司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