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为了保护整体破产财产的合理利益,向破产企业提出的债务请求。其特点在于,这些债务的清偿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且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具体而言,共益债务包括:破产管理人代位追索的债务(如破产企业未支付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破产企业对政府机关的债务、破产企业对其他破产企业的债务等。其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人之后,但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外的其他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6条及《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共益债务的提出、认定及清偿均需遵循法定程序。
(注:以上内容为简要说明,具体法律条文以官方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