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逃跑的罪名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1、如果事先知晓犯罪嫌疑人意图犯罪,并在其犯罪后协助其逃避追捕,将视为与该犯罪嫌疑人形成共同犯罪关系,并依据共犯的原则进行定罪处罚。
2、若事先并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而在犯罪后协助其逃跑,则可能构成包庇罪。
3、在受到胁迫或逼迫的情况下,被迫协助犯罪嫌疑人逃跑,且在协助过程中并未主动犯罪,则不构成犯罪。
4、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追捕在逃人员,将构成妨碍公务罪。
关于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即该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特别是针对已被认定为犯罪的人。
2、客观要件,包括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地点、财物等帮助,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这里的“犯罪的人”既包括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被司法机关羁押但脱逃的罪犯。
3、主体要件,指的是达到法定年龄(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即犯罪人必须明知自己正在帮助的是已被法律认定为犯罪的人,并故意为之。这种明知既可以在协助行为开始时具备,也可以在发现对方为犯罪人后继续协助时形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