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形式,用于保障行政调查的顺利进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8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检查中,为保障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2. 登记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 3. 保存期间,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4. 登记保存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证据视为丢失。
引用法律:《行政强制法》第38条。
1. 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形式,用于保障行政调查的顺利进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8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检查中,为保障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2. 登记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 3. 保存期间,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4. 登记保存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证据视为丢失。
引用法律:《行政强制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