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无权冻结资金的情况是什么

一、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2)根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二、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1)“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3)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4)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三、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四、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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