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家庭不法行为:
1、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包括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干涉他人再婚、强迫或干涉离婚等不法行为。
2、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行为,包括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不法行为。
3、侵害家庭成员间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包括拒不履行赡养、扶养、扶养义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
4、破坏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拐骗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擅自泄露收养秘密等。
5、破坏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登记出具虚假证件、证明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