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是否属于登记对抗制度下的合同,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保理合同是诺成合同,成立无需登记,但若涉及担保物权设立,需进行登记。因此,保理合同本身不适用登记对抗制度,但相关担保权利的设立可能涉及登记。 《民法典》第465条:保理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保理人提供服务的,自双方达成合意成立。 《民法典》第466条:保理合同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办理登记。
保理合同是否属于登记对抗制度下的合同,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保理合同是诺成合同,成立无需登记,但若涉及担保物权设立,需进行登记。因此,保理合同本身不适用登记对抗制度,但相关担保权利的设立可能涉及登记。 《民法典》第465条:保理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保理人提供服务的,自双方达成合意成立。 《民法典》第466条:保理合同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