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季宜珍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广进、徐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适用法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案件二: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适用法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针对机动车在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而在驾驶员紧急避险过程中与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发生碰撞情况下,正常行驶驾驶员是紧急避险事故的受害方,没有参与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中非机动车一方人员的死亡无关,不属于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所指的情况,不适用该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