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同的变更内容下所需的资料是什么

一、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新住所使用证明。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1份);

4、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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