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
一,双方已经同居且登记结婚的;
二,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同居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时间;
三,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在同居期间生儿育女;
四,男女双方虽然尚未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将彩礼花费于双方共同生活中;
五,双方订婚后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结婚前身亡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