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该条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公民负刑事责任的罪名仅限定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这两种罪名,且在行为手段、行为结果方面,仅限于“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根据该条规定,公民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由以前14周岁下放到了12周岁。在以前,若一个公民犯罪行为发生时未满14周岁,无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何种罪名,其均不承担刑事责任,最后无非是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及社会组织予以说服管教。
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只要公民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年满12周岁,同时其行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要求,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就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下调到12周岁。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个别性的调整,正是在应对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的基础上做出的应对,同时,也填补了未成年犯罪预防薄弱点。在对年龄下调的同时,也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降龄,其根本的着眼点还是在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事前的预防,永远好过事后的惩治。虽然该条规定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但依据该条规定,认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公民承担刑事责任是有罪名和核准的前提条件作为限定。”
此次立法调整不仅仅是针对未成人,同时也是对家庭和学校应该更加注重儿童的法制的提示。可以预见,作为关系少年儿童成长的家长、教师及学校,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意识的培养,有助于降低青少年犯罪概率,进而减少校园霸凌事件,给未成年人带来更加安全的校园环境。
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将追诉12到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准权仅赋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味着只要是涉及追诉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公民的刑事责任的,均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该条规定充分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方针,反映了国家在修改刑法刑事责任年龄时的高度重视的态度。
该条限制一是明确追诉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公民的刑事责任具有严格的审核条件,体现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随意之举,而是国家在针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如何保护其正当的合法权益及人身权利的慎重考量之后,所做出的制度设计。
二是将追诉权限定在国家最高检察机关,要求其审慎行使追诉权,能够更好地兼顾刑法,和保障该年龄段公民的人身权利两个,体现了威慑与保护并重的刑事策略。备而不用,才能更好地实现保护的目的。
三是体现了矫治为主的方针。对最高检没有核准追诉的或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这些“问题少年”,国家也不是放任放置在社会上不理,在必要时也要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