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由债权人代表组成的会议,旨在听取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处置、债权清偿等事项的主张。债权人会议通常由债权人代表投票决定是否接受债务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或者提出异议。
1.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需满足法定条件,如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申请召开会议。 2. 会议内容包括审议债权申报、讨论财产处置方案、表决是否接受分配方案等。 3. 债权人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债权人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6条、第1167条对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以上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制定,适用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