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的处理方式有:

1、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如果是尚未立案的,应当不予立案;

2、如果是已经在侦查阶段的,应当撤销案件;

3、如果是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4、如果是已经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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