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强制拘留在押时,必须向其出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拘留证》。
随后,应将被拘留者即时送往指定的拘留场所——看守所关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除非存在无法及时告知或当事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相关案件,且这一情况可能会妨碍此类犯罪的调查活动的情况外,被拘留者应当在被羁押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得到其直系亲属的通知。
当存在妨碍侦查的状况消除后,也应立刻告知在场的被拘留者近亲。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