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携带相关证件至本地房地产档案馆查询并获取房产权属证明文件(此过程中,房地产档案馆会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查询费用);紧接着,请您在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日报上刊登个人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最后,历经六个月之久,房屋房屋管理部门将在同一份日报公布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已被依法宣布作废的公告信息。
(需注意,本次登报费用将由负责本次公告的报社进行收取)。
在完成上述所有步骤之后,房产权利人和其指定代理人须一起到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遗失登记及发放新证的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